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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形码业界新闻

遏制零售霸权,促进内需发展

2012-04-06

 

随着境外零售巨头进入中国内地,各大中城市的消费终端几乎全被各类超市所控制,原有的小规模的零售业态几被消灭。除了农村小城镇以及不适宜进入超市经营的货品外,零售超市几近控制了城市的消费命脉。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希望能够将扩大内需作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但结果是扩大内需年年提效果却十分有限。这与超市垄断霸权日益扩大息息相关。

它们一方面利用市场的垄断或优势地位,通过各种手段向供货商索取无厘头的乱七八糟的费用(有报道指费用占货款的40%以上)赚取非法利润,一方面通过荡清周边其他小零售同行后再对辐射范围内的消费者进行盘剥,长期霸占消费通道,赚取垄断利润。零售超市这种两手抓两手都硬的做法对供货商和消费者形成了双向市场挟持,对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造成的巨大挑战。通过这些手法,超市零售商牟取了全部产业链的绝大部分利润,成为最大赢家。这种现象与房地产业极端相似。

与此同时,各零售企业在各个层次各个地方还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协会,实现了横向联合。反观各超市的供货商,能够成立协会的,网上可查的只有合肥、汕头两地。据了解,极个别超市对加入供货商协会的,实行“格杀勿论”政策,只要你加入供货商协会,就被剔除出局。当前,北京、广州、上海等诸多大城市的超市供货商没能成立自己的行业协会。笔者与广州数家供货商联络,引导他们成立协会维权,均因担心被超市开涮而委婉拒绝。供货商特别是中小供货商处于一盘散沙任人宰割的状态,与零售商为所欲为的猖狂形成强烈反差。今年的央视315晚会还曝光了超市乱收费问题,工商等部门对此也长期关注过,但客观地看,目前并无缓解的迹象。解决这一困局,必须以构建公平交易为目标,标本兼治。

通过霸王条款将非法收取的各类费用合法化,是超市屡试不爽的绝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第十三条列举的常见的收费借口:“(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该办法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但是5年过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无所作为。相反,从之前代理与广东省内各大超市案件看,各大超市却对以上各款有所深化与变异:1、以促销费替代臭名昭著的进场费,且分别在合同签订时,货款结算时再确认,并凭空确认服务优良;2、其他扣费名目更是让人眼花缭乱,如“促销陈列费”、“二次运输费”、“负毛利”、“积分卡返利”、“商品陈列促销费”、“商品售后服务费”、“商品损耗费”、“商品资料维护费”、“信息分享费”等等,连他们自己都无法解释清楚;3、在结算时,对各类扣款由供货商再确认,锁定非法利润,为供货商维权制造极大障碍,否则不予结款。如 “甲方(超市)除以现金或支票直接各类费用外,还明确授权乙方(供货商)可在结算甲方货款时根据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各种临时协议(包含口头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应付的费用直接予以抵扣,而不论该抵扣是否因退货、违约金、折扣、服务费和其它费用而产生。甲方同意在乙方每月支付货款后对前期双方往来帐务的明细视为已经确认,放弃对前期往来的异议和追究权利。”除了乱扣费用外,零售商在退货、迟付货款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等问题上也是花样百出:如可无条件退货,超保质期退货等等,可谓登峰造极。

供货商作为卖方,主要权利是收取货款。零售商以购销合同、促销协议等各种方式限制供货商,其根本目的在于非法剥夺供货商收取货款以及提出异议的权利,实际上使得自己可以假借推行格式条款而非法获得他人的货款,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些格式条款依合同法应为无效。退一步而言,零售商也必须提供了其履行了促销义务的证据,否则,也必须退还费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国家六部委针对零售商推行不公平交易特别突出的现状而制定的,其在法律层次上虽是部门规章,但其是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特别法”是对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买卖合同条文在零售领域适用的具体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身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可作为判案依据。

但在实践中,审理法院或仲裁委大多被零售商指定为总部所在地法院,刻意为供货商维权制造障碍。由于利害关系使然,地方保护主义难以避免。法院通常认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而依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不得认定合同无效,因而上述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极少。

为了有效解决超市霸权猖獗,落实扩大内需政策,应当多管齐下:一、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内容,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明确宣布各类扣费及不公平交易类似或相同条款无效。在立法未实现前,应先由工商总局联合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宣布相同或类似条款无效。二、对于超市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打击,并可从市场准入,行业自律等多方面进行遏制;三、鼓励各地供应商成立自己的协会,形成与零售商平等博弈对话平台;四、对于小规模终端商店,实行大规模的免税措施,鼓励其深入社区发展,防止超市一家独大,形成多渠道全覆盖零售终端,给供应商及消费者更多市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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